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作者:田新朝(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老年群众,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全体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重要支撑,对于不断增强老年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根据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养老服务标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养老服务的清单内容,明确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的覆盖范围及其服务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使老年人都能够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推动跨部门社保、医保、长护险、救助、健康、殡葬、残障、公安的老龄数据共享,建立老年人精准识别、主动服务和动态管理机制,构建老年人口与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实现从“老人找服务”到“服务找老人”的转变,破解养老服务政策碎片化的问题。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推动老年救助金、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长护险、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等财政投入经费渠道衔接。
兜底纾解老年群众的急难愁盼。2021年我国约有1.9亿老年人患有慢性病,失能失智人数约为4500万。要充分认识加强民生兜底保障、改善失能和困难老年群体生活水平的重大意义。守住民生底线,聚焦老年群众急难愁盼,直面回应人民群众对“提供什么养老服务、怎样提供养老服务、为谁提供养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多做雪中送炭的工作,少做锦上添花的事情。善于分清养老服务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住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失能照护、就餐助餐、医疗健康等急难愁盼问题,重点面向失能失智老人、孤寡老人、农村留守老人、经济困难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群体提供兜底保障服务,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期战略目标转化为当前可落地实施的具体工作措施,做那些现实条件下让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使重点老年对象摆脱困境,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充分认识老年民生服务内容的多层次性,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构建完整、系统性的养老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促进老年人群在经济、物质、心理、文化、精神、健康、社会参与、能力提升等方面享有均等化服务。基于人与环境共融的原则,推进老年生活硬环境与软环境协调发展,从微观层面的人际关系、中观层面的机构建设、宏观层面的社区结构等多个维度,系统性建构老年友好的物理和人文空间。协同老龄产业发展与老年福利增进的双重目标,以老龄事业引领老龄产业发展,以老龄产业发展保障老龄事业,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跨界融合型特色老龄产业,推动不同区域、城乡之间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均衡及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让每一名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为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提供重要保障
紧紧依靠群众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对人口老龄化,要把老年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离开了老年人所处的社群力量,老龄工作将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方针,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基本养老服务的功能,既要发挥老年人的首创精神,发挥好老年人作用,也要推动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依靠党的老龄工作群团组织,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发挥老年人群的亲属、邻居、社区、社会公益力量等各类主体的力量来推进,构建家庭、集体、政府、社会并存的多元化供给基本养老服务模式。
推进老龄工作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顶层设计完善重大政策制度”,“要花钱买制度而不是简单花钱买稳定,着力解决地区差异大、制度碎片化问题”。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要强化顶层设计、系统谋划、全面考量、协调推进,努力构建大老龄工作格局,完善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相互协调、合理安排的制度规范和公共秩序,构建系统性的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要坚持德法共治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提升法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同时,要强化中国代际赡养传统伦理与社会规则的“中国优势”,宣传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和人伦常情,在实现社会化老龄契约机制和传统孝道文化传承的耦合中,着力构建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互助孝亲敬老文化。通过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破解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供给侧、要素供给侧与广大老年人群养老服务需求侧之间的矛盾问题,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增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科学处理好养老服务当前与长远资源供给之间的关系,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基于中长期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环境条件,从养老服务设施、人才、医养资源、信息化等方面发力,努力实现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公平可及。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确保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医疗养老服务资源共享,加大社区无障碍设施和居家适老化改造力度,保障养老机构、社区居家服务机构等基本养老服务设施高效运行、融合提供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能力,激发专业人才的从业意愿。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应用场景,推广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推进科技赋能基本养老服务,推进“家门口”智慧养老新模式,努力消除老年人“数字鸿沟”,让全体老年人享受数字“红利”。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